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渝東南區縣非法金融活動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2025〕47號
各渝東南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渝東南區縣非法金融活動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黔江區、武隆區、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渝東南區縣非法金融活動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工作,及時發現風險線索,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渝東南區縣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府辦發〔2023〕11號)《重慶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渝打非金發〔2018〕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舉報發生在黔江區、武隆區、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內(以下簡稱渝東南區縣)的非法金融活動行為有關獎勵適用本辦法。各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及承擔地方金融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下簡稱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受理非法金融活動舉報,舉報獎勵由舉報線索所在地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認定和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活動,是指未經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實質從事貨幣、支付、存款、放貸、保險、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行為。非法集資作為非法金融活動的重要表現,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受理電話、微信公眾號二維碼及現場接待舉報的時間、地點等。對現場接訪、其他方式收到的舉報線索由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引導或幫助舉報人錄入舉報系統。
全市統一舉報受理電話:023-67572045
重慶打非微信公眾號二維碼:

第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財政預算。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本人真實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二)舉報內容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基本的違法事實及證據(如廣告、合同、轉賬憑證、影像錄音、網址等);
(三)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客觀真實,經有關部門核實確認存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動行為。
第七條 為提高社會群眾舉報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將非法金融活動防控在萌芽狀態,獎勵對象原則上不受戶籍、職業、身份、是否與集資行為關聯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獎勵:
(一)舉報線索已被有關部門掌握的;
(二)舉報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動違法犯罪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
(二)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線索受理,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獎勵后自行協商分配;
(三)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事實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向多個區縣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舉報線索風險所在地牽頭處置部門對線索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明確是否予以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及標準
第九條 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受理舉報線索后,應對線索真實有效性進行初步判斷。初步判定有效的,應按照涉非風險調查“九步法”交辦有關單位開展核查。
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以半年為周期,兌現獎勵政策。
第十條 獎勵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現金、等價服務、實物用品或表揚表彰等,具體方式由獎勵實施單位確定。
第十一條 對涉嫌非法金融活動的舉報獎勵遵循“小額分散”原則,結合案件性質、涉案金額、涉及區域、案件影響以及舉報人提供線索質量等因素,分為常規獎勵、追加獎勵、特別獎勵、實物鼓勵“四類八等”方式組織實施:
(一)常規獎勵。舉報線索經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初步認定有效且按“九步法”交辦有關部門核查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二)追加獎勵。根據案件影響程度和舉報人實際貢獻,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在常規獎勵的基礎上,可視情況追加一定金額獎勵,以“一案一議”方式確定。舉報線索被調查認定涉嫌非法金融活動,需行政機關介入處置整改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舉報線索構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后,給予舉報人5000元的獎勵;舉報線索構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1億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后,給予舉報人10000元的獎勵;舉報線索構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含)、10億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后,給予舉報人20000元的獎勵;舉報線索構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10億元以上(含)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后,給予舉報人100000元的獎勵。
舉報線索符合本款多項情形的,采用最高額實施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三)特別獎勵。對于在日常工作中,金融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鎮街、金融機構等單位報送的排查、監測線索,不適用于常規獎勵、追加獎勵。上述單位從事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崗位職責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提供舉報線索的,經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初步認定有效且交辦有關單位核查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并通報表揚相關單位。
(四)實物鼓勵。對于積極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有價值舉報線索的,給予舉報人宣傳紀念品鼓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或者委托他人憑雙方有效身份證明以及舉報人授權委托書領取。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愿放棄。
第四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條 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健全舉報獎勵檔案,收集并保管舉報記錄、獎勵審批表、領取記錄、發放憑據等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獎勵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并依法接受審計、財政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渝東南區縣政府辦公室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以及偽造材料騙取冒領獎勵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渝東南各區縣原施行的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渝東南各相關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